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外国人、华侨及台湾、香港、澳门人员退休问题的批复
| 法规名称 |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外国人、华侨及台湾、香港、澳门人员退休问题的批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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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索引号 | 00248503X/2001-06564 |
| 发布机构 | 省人力社保厅 |
| 统一编号 | ZJSP13—2001—0036 |
| 法规文号 | 浙劳社复〔2001〕35号 |
| 主题分类 | 社会保障 |
| 有效性 | 有效 |
| 体裁分类 | |
| 发布日期 | 2014-02-21 18:47 |
| 法规正文 |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外国人、华侨及台湾、香港、澳门人员退休问题的批复 浙劳社复(2001)35号 杭州市劳动局: 你局《关于外籍职工能否办理退休的请示》(杭劳险(2000)232号)悉。经研究,批复如下: 根据原劳动部、财政部、外交部、对外经济合作部《关于颁发<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>的通知》(劳部发(1996)29号)和原省劳动厅、公安厅《关于印发<外国人、华侨、台湾、香港、澳门人员在浙就业管理暂行规定>的通知》(浙劳就(1995)43号)规定,凡具备外国人、华侨及台湾、香港、澳门人员在我省境内就业条件,依法取得相应的就业许可证书,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,其社会保险可按我国有关规定执行,上述人员符合退休条件的,可以享受退休待遇。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外国人、华侨、台湾、香港、澳门人员,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。 二零零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|